推进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增强乡镇、村党组织服务功能。以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带动农村自治组织、群众组织、经济社会服务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引领农村社区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依法确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权责边界,促进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效衔接、良性互动。认真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建设,完善农村社区建设重大问题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载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农ㄉ缜协商,探索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协商形式,探索村民小组协商和管理的有效方式,逐步实现基层协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促进流动人口有效参与农村社区服务管理。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村户籍居民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和享有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吸纳非户籍居民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协商,建立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共同参与的农村社区协调议事机制。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分担筹资筹劳、投资集体经济等方式,宓挤腔Ъ居民更广泛地参与民主决策。健全利益相关方参与决策机制,采取会议表决、代表议事、远程咨询等决策方式,维护外出务工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农村社区的权利。健全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重点发展学前教育和养老服务,培育青年志愿组织和妇女互助组织,建立农村迩“三留守”人员动态信息库,扩大呼叫终端、远程监控等信息技术应用,切实提高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畅通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渠道。建立县级以上机关党员、干部到农村社区挂职任职、驻点包户制度。建立和完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农村居民、支持农村社区发展机制。鼓励驻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支持、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拓宽外出发展人员和退休回乡人员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渠道。依法确定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弊橹以及各类经营主体的关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村社区建设的能力。推动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直接资助、以奖代补、公益创投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笔挛窈凸益事业,支持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到农村社区开展服务。
(四)推进农村社区法治建设。加强农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等法治机构建设,指导农村社区开展各项法治工作,探索整合农村社区层面法治力量,加强农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推动法治工作网络、机制和人员向农村社区延伸,推进覆盖农村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和回应不同利益主体的关切和诉求,有效预防和就地化解矛盾臃住=立健全农村社区公共安全体系,创新农村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和创新农村社区平安建设,建立覆盖农村全部实有人口的动态管理机制,做好社区禁毒和特殊人群帮教工作。加强农村社区警务、警务辅助力量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对符合任职年限条件的农村警务室民警落实蛹洞遇。加强农村社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基层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引导农村居民依法反映诉求、解决矛盾纠纷。指导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支持农村居民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提高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
(五)提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健全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整合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文化室、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现有场地、设施和资源,推进农村基层综合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逐"构建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积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向农村社区延伸,探索建立公共服务事项全程委托代理机制,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农村社区教育,鼓励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资源向周边农村居民开放,用好县级职教中心、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和农村社区教育教学点。改善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条件,加大对乡(镇)、村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施改造、设备更新、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做好农村社区扶贫、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服务,推进农村社区养老、助残服务,组织引导农村居民积极参加"乡居民养老保险,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和“救急难”工作试点。
(六)推动农村社区公益性服务、市场化服务创新发展。广泛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和居民群众参加农村社区志愿服务,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完善农村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布局,搭建社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志愿互助活动。根据农村社区发展特点和居民需求,分类推进社会工作服务,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引领社区志愿者服务作用。鼓励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完善村社区商业网点和物流布局,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在农村社区开展连锁经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在农村兴办养老助残、扶贫济困等各类社会事业。
(七)强化农村社区文化认同。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发展各具特色的农村社区文化,丰富农村居民文化生活,增强农村居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深入开展和谐社区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公序良俗,创新和发展乡贤文化,形成健康向上、开放包容、创新进取的社会风尚。健全农村社区现代公共文化服魈逑担整合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等服务功能,形成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开辟群众文体活动广场,增强农村文化惠民工程实效。引导城市文化机构、团体到农村社区拓展服务,支持农民兴办演出团体和其他文化团体。发现和培养乡土文化能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等骼辔幕人才,广泛开展具有浓郁乡土气息的农村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凝聚有利于农村社区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创新活力。
(八)改善农村社区人居环境。强化农村居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形成爱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生活习惯、生产方式和良好风气。发动农村居民和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社区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绿化管护行动。完善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村供电、供排水、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地名标志、通信网络等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行、管护和综合利用机制,诟叨宰匀辉趾Α⑹鹿试帜选⒐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分级建立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网络,健全日常管理维护,促进农村废弃物循环利用,重点解决污水乱排、垃圾乱扔、秸秆随意抛弃和焚烧等脏乱差问题。加快改水、改厨、改厕、改圈,改善农村社区卫生条件。积谕平“美丽乡村”和村镇生态文明建设,保持农村社区乡土特色和田园风光。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诘厥导剩确定一定数量具备条件的试点县,选择不同类型的行政村开展试点,土地集体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可根据群众意愿和实际需要,将试点工作延伸到自然村层面,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诘胤降澄和政府要把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协调和绩效评估机制。农村社区建设要在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开展,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衔接,与诔锍窍缁层党的建设同步考虑。严禁强制推行大拆大建、撤村并居,严禁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擅自改变农地用途,严禁以“管委会”等机构取代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督导,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二)加强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社区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城中村、城边村和农村居民集中移居点,要探索借鉴城市社区服务管理的有效经验,逐步实现与城镇基础设施、基本公 服务和社会事业发展相衔接;地形复杂、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和林区、牧区、渔区可根据自身条件,探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有效途径。外来人口集中的农村社区要重点推进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向非户籍居民覆盖,促进外来人口的社区融入;人口流出较多的农村社区要加强对留守 员的生产扶持、社会救助和人文关怀,切实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村民自治基础和集体经济较好的村,要积极发展社区公益事业,完善社区公共设施和人居环境,着力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社区,要切实增强村庄自治功能和发展能力。
(三)落实扶持政策。试点地区要加大投入力度,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推动农村社区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统筹利用好村集体经济收入、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重点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网络<农村居民活动场所建设需要,按规定合理安排农村社区工作经费和人员报酬。推进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落实和完善支持农村社区建设的价格优惠政策,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按居民生活<价格执行。制定完善农村社区建设投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快相关金融产品开发和服务创新,积极利用小额贷款等方式,安排信贷资金支持农村社区建设。探索在省级以下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财政资金、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农村社区建设发展基金,吸纳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社<建设。
(四)强化人才支撑。选优配强村“两委”领导班子,特别是选好用好管好村党组织带头人。及时吸纳农村优秀分子入党,加大发展农村青年党员工作力度。鼓励和支持退伍军人、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及各类优秀人才到农村社区工作。支持农村社区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挂职锻炼等方式配备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加强对乡镇干部、村“两委”成员和农村社区工作者的培训,提升推动农村社区发展和服务农村居民的能力。
(五)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农村社区建设的理论政策研究,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政策法规,为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适时对试点工作成效进行总结评估,稳步扩大试点范围。及时发现和宣传各类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尚未完成户籍制度改革、仍保留村民委员会的农垦区和工矿区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试点方案。